EP45:車禍事故的肇事原因,是初判表還是鑑定意見書說了算?
EP45車禍事故的肇事原因,是初判表還是鑑定意見書說了算?
1.車禍事故發生後,雙方就所發生的損害賠償範圍,要負擔多少?各自應承擔多少的責任?那就要還原現場,透過雙方的筆錄、當時拍攝的照片、當時車損狀況、行車紀錄器錄製的影片、事故附近監視器的畫面等等…,來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判定事故肇事原因的書面參考資料,一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另一個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
2.初判表怎麼來的?
警方會依據,當天兩方當事人及目擊者做成詢問筆錄,當時天氣狀況、現場狀況、車子損害程度、當事人提供行車紀錄器和現場的監視錄影器影片…等,在事故發生一個月後做成初判表,內容會寫明肇事可能原因為何,但同時寫到-該份初判表,不能作為保險業者理賠的完全依據,若對此有疑問,還是要以車鑑會鑑定結果或法院的判決為依據。
而在事故相較輕微的狀況下(僅車損或傷者為輕傷),兩方通常就會以初判表所載肇事原因,來談和解。
3.鑑定意見書如何做成?
3.1.車鑑會有縣市車鑑會或交通裁決所車鑑會,可根據當事人登記聯單所載,至相關單位聲請鑑定。
3.2.一般人聲請,必須是事故發生的6個月內提出;若是司法機關的囑託鑑定,則沒有時間限制。
3.3.一件行車事故鑑定費用是3000元,若對鑑定結果不服提出覆議,一件費用2000元。
3.4.車鑑會根據當事人提供或警方送來的資料(雙方及目擊者的詢問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影像資料等),基於其機械、工程、法律等相關專業,並邀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至現場,透過更嚴謹的程序而出具鑑定意見書,其可信度相較比較高。
3.5.當事人要說清楚事故發生的狀況,委員才能結合專業,判斷事故的肇事原因,若只流於情緒謾罵,可能最終以資料不足,無法判斷結案,這應該不是當事人所想要的結果。
3.6.鑑定報告書在肇事原因的判斷,如下四種:
3.6.1.只有一方是肇事的原因,另外一方完全無責。
3.6.2.雙方同為肇事原因,肇事比例各為一半。
3.6.3.一方是肇事主因,另一方是肇事次因,各自比例是依據個案認定。
3.6.4.資料不足,無法判斷。
若對鑑定意見書結果不服,可以提出覆議。
3.7.鑑定意見書對法院而言,是一個書面資料,還是要進行證據調查程序。除非鑑定程序或內容有問題,不然法院採信為判斷基準的比例是相當的高。
小結:交通事故發生時,要決定彼此應當負擔的責任範圍,必須還原現場,找到肇事的原因。透過初判表及鑑定意見書,了解警察機關及車鑑會認定事故的肇事原因。
而今天聊了書面資料如何做成?程序進行中要注意什麼?及該書面資料對法院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