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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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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 95:何謂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

    EP 95:何謂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
    EP95 何謂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 案例: A(被保險人)買新車,向甲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車體險、強制汽車責任險,後來與B(第三人)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各有一半肇事責任。A因此產生汽車修理費用10萬元,受傷住院醫療費用10萬元,若A向保險公司請求修車費、醫療費用後,保險公司得向B主張何種權利?而雙方談和解時,最終賠償金額有無包含A所得保險給付,對B有何影響? 依保險法§53規定,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時,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得為保險給付後,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請求權,此即保險人代位請求權。但若第三人是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若第三人非出於故意為之,基於被保險人及家屬、受僱人視為一體,保險人不能對第三人行使代位請求權。而保險人對第三人行使請求權時,基於法定債之移轉下債權同一性,第三人得對抗被保險人事由,亦可對抗保險人。故若被保險人就事故發生與有過失,第三人亦得對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與有過失,而扣除部分賠償金額。 當A分別向甲要求給付車子修理費用10萬元及向B投保保險公司要求給付醫療費用10萬元後,甲代位A向B主張就修車費用負責,但若B主張,A就事故發生亦有50%過失時,甲最終只能拿回5萬元。而強制責任險,一般是B出於酒駕、無照等行為,保險公司才會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設計立法目的: 1.避免雙重獲利-保險目的是為填補損害。當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得選擇向保險人要求保險給付或向侵權行為人行使損失賠償請求權,若保險公司為保險給付後,損失賠償請求權即移轉給保險人(法定債之移轉),被保險人不可再向第三人請求,避免藉此獲利。 2.讓造成損失之人負最終賠償責任-透過保險人先行給付,讓被保險人損害儘速獲得填補,但不影響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保險人事後就其保險給付金額,請求第三人支付。 當A認為保險公司所給付總數不足賠償所受損失,而與B進行調解,若最終談定賠償金額為30萬,該總數是否包含保險給付,會影響B最終賠償總數。若是不含車體險,則B最終賠償總數為所載30萬元+甲公司就修車費用代位請求5萬元,全數賠償金額是35萬;若是含車體險,則B須給付A25萬元及甲代位行使5萬元。而若A於調解時表明除所談賠償金額外,放棄其他所有請求權,因甲為保險給付後,基於法定債之移轉取得請求權,A已無法放棄該請求權,甲之代位請求權行使不受影響。 小結: 保險人代位請求權是什麼?行使上基於債權同一性,保險人之代位行使請求權時,第三人得向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之與有過失。保險人代位請求權制度設計,背後目的為何?調解筆錄所載賠償金額,會因是否含保險給付,而影響第三人最終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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