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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留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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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 97:簽立駐衛保全契約,社區可否只換保全公司而不換保全人員?

    EP 97:簽立駐衛保全契約,社區可否只換保全公司而不換保全人員?
    EP 97 簽立駐衛保全契約,社區可否只換保全公司而不換保全人員? 駐衛保全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其中「契約終止日起算兩年內,不得留用乙方前所派駐之駐衛人員」約定,為禁止留用條款,其法律上效力為何?行政院對於該範本條款,認為業者與消費者可依據個別狀況磋商、調整,非不得修改。而若雙方未調整而簽訂時,若社區違反禁止留用條款,留用之前保全警衛人員,法院實務見解又為何? 「禁止留用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均係為保障企業利益。因公司擔心員工利用在職期間,獲取公司專利技術、營業秘密等..,離職後再攜至新公司,透過惡意競爭損及公司的企業利益。而與員工間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離職員工於一段期間內,不得從事同種類、同性質之工作。然保障企業利益,也須衡平顧及員工工作權、生存權,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須符合1企業有值得保障正當營業利益;2員工可接觸或使用企業的營業秘密;3所為限制須有合理範圍;4.須對限制者為合理補償。且限制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年,該競業禁止條款才會有效。公司與社區簽訂「禁止留用條款」時,亦是出於相同考量。若公司主張社區,違反禁止留用條款時,法院實務上有認為,因維護企業利益在企業自身身上,不該將其轉嫁至社區,故該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或認為禁止留用條款所適用人員,應屬能直接接觸保全公司規章、制度、營業秘密之人,而一般警衛工作是指揮交通、人員管制、觀看監視器等…,其不能直接損及公司企業利益,故非屬禁止留用條款所指之人員,社區縱然留用警衛人員,並無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 小結: 透過駐衛保全契約之「禁止留用條款」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來保障企業的營業利益。競業禁止條款要有效,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企業利益與員工工作權、生存權間取得平衡。而法院實務,對於社區留用過去的保全警衛人員時,因上開人員處理工作日內容,為一般人員管制,並不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故無違約損害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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