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96:囤房稅2.0修正內容為何?
EP96 囤房稅2.0修正內容為何?
去年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民間稱囤房稅2.0),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房屋稅稅額=稅基×稅率,稅基即是房屋評定現值,受標準單價、面積、路段率、折舊等因素影響;稅率因房屋使用用途-住家、營業、非營業等不同而對應不同稅率。修法前房屋做住家使用,且未出租亦未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全國合計3戶以內,符合以上三要件,為自住房屋,適用自住稅率1.2%。而非自住住家房屋之稅率,中央政府訂定1.5%-3.6%上下限區間,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就所有權人持有戶數多寡,訂定不同的差別稅率,但修法前仍有10縣市,不論所有人持有戶數多寡,均適用最低稅率1.5%。為達到稅賦公平及居住正義的目標,財政部提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多屋重稅、自住減稅,希望實現稅賦公平的目標。
修法重點如下:
1.要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除符合原先三要件外,還須增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而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持有1戶且供自住,稅率從1.2%減為1%。而非自住住家部分,調高其法定稅率上、下限,從1.5%~3.6%提高至2%~4.8%;計算所有人持有房屋總數,則以全國歸戶取代過去各縣市自行計算;地方政府應在法定區間內,針對所有人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2.部份情形另訂不同稅率。其中為鼓勵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及兼顧繼承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其適用法定稅率為1.5~2.4%區間;而建商依照其餘屋持有年限不同,適用不同稅率,若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超過兩年,法定稅率調整為2%~4.8%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真能達到稅賦公平暨居住正義的目標嗎? 當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價或實際造價成本有一段落差時,即使稅率提升,所有人持有成本增加依舊有限,不必然會釋入市場。且當所調漲金額不會過高時,房東會將其轉嫁由房客負擔。故政策是否達到租稅公平目標,在稅額偏低狀況,容有再討論的空間。
小結: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以多屋重稅、自住減稅,並採全國歸戶來計算持有戶數總數,而各縣市政府應就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財政部希望達到稅負公平、居住正義的目標,然當房屋評定現值(稅基)與房屋市價有一定落差時,能否達成目標,容有再討論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