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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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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 93:食物會過期,保險契約也會過期嗎?

    EP 93:食物會過期,保險契約也會過期嗎?
    EP93 食物會過期,保險契約也會過期嗎? 保險事故發生後,與保險公司交涉時,需留意那些時間問題?關於五日及二年。 1.關於五日: 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後,除非是法律的規定或契約另行約定,須在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經通知,得調查保險事故的真偽及確認理賠的範圍。若超過五日再為通知時,會產生何種效果呢?依保險法規定,一方應通知卻怠於通知,除非是不可抗力事故外 ,不論是否出於故意,他方得為解除契約。再依保險法規定,若因要保人方怠於通知,致保險公司受有損害-如需花費額外調查費用時,可對要保人方要求賠償。實務處理及法院見解,保險公司並不能主張行使解約權,而是主張要保人方負擔額外調查費用。透過保險法第63條,保險人所受損害已受保相當障,而無須行使解約權。 2.關於兩年: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保險契約所生請求權,須自得請求之日起算兩年內行使之,該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二年。所謂得請求日,若身體傷害程度可立即確定,則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若須經一段期間才能確定身體受傷程度,如屬殘障失能第一級,則以醫生判定日開始起算 。而關於兩年消滅時效之中斷部分,若已於得請求日起算兩年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當保險公司質疑而不予給付時,一定要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不生時效中斷效果,日後恐因時效完成致使請求權消滅。 小結: 依保險法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原則上須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若要保人等超過五日再通知,會就保險公司因此增加調查費用,負賠償責任。另外因保險契約所生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兩年。主張權利時,須注意起算的時間點及保險公司不處理時,須在6個月內起訴,時效才會中斷而生重新起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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