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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定繼承

    Explore "限定繼承" with insightful episodes like "#043房仲法律|遺產繼承沸沸揚揚,少奮鬥20年的繼承有哪些重要問題呢?", "EP237|【游嵥彥律師ft.地產秘密客】爸媽債留子女怎麼辦?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該怎做?", "EP34:楊律師讓你看看限定繼承裏的細節,一步一步帶著你解決問題", "EP33:有了全面法定限定繼承就高枕無憂?楊律師帶你看看細節裏的陷阱" and "EP47 民法繼承篇概論專題─選擇限定繼承會有那些保障呢?" from podcasts like ""懂法律的房仲行銷人", "地產好學聲", "法律相談室", "法律相談室" and "法律知識家"" and more!

    Episodes (6)

    EP34:楊律師讓你看看限定繼承裏的細節,一步一步帶著你解決問題

    EP34:楊律師讓你看看限定繼承裏的細節,一步一步帶著你解決問題
    EP 34 法定限定繼承下,繼承人經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後,得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僅以繼承所來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相關程序如何進行,是今天想談的內容。 關於程序的進行: 1.如何啟動-繼承人主動提起、被法院要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啟動程序) 2.檢附資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相關繼承系統表以及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名下財產及已知債務。 2.1如何查財產清單- 過去是向國稅局查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清單(房屋、土地部分)及當年度的報稅所得。而其餘部分如股票、存款…則必須自行聯繫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聯合徵信中心等…。 現在已經整合了,只要透過國稅局單一窗口提出金融遺產查詢聲請,則可從相關單位查詢到遺產及負債:如銀行存款、保單、股票、貸款…等資料,後續這些資料再一起列於遺產清冊中。 2.2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或各順位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亦需一併納入遺產。而債務部分除經國稅局查得資料及已知民間債務,而經法院公示催告後,其餘未知債權人則可來報明被繼承人對其所欠債務。 3.公示催告期間內,繼承人不可為債務清償,若提前清償而有害其他債權人債權時,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4.公告期限屆滿,彙整已知及陳報後債務總數,以所繼承之遺產來清償。若遺產總數大於債務總數,所有債權人皆可受清償。若遺產小於債務總數,先就優先債權清償,普通債權則按比例進行清償。踐行程序後,公示催告期間後再出現新的債權人時,其只能就當下遺產之剩餘部分受償,若已全數清償而沒有剩餘部分,新債權人是無法對繼承人主張,要其以固有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5.若有隱匿遺產、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危害債權人債權而處分遺產時,即便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此時不得主張負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此時需要拿出自己的固有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你刻意作為,導致遺產總額變少,這是有害於債權人受償權益。所以必須負責,而需拿出自己原有財產來清償。 小結:要主張負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繼承人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法院公示催告等程序後,才可為債務清償。同時必須誠實陳報被繼承人名下財產與負債。另外關於被繼承人財產清冊製作,可至國稅局金融遺產查詢單一窗口,就可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當下財產及負債狀況。

    EP33:有了全面法定限定繼承就高枕無憂?楊律師帶你看看細節裏的陷阱

    EP33:有了全面法定限定繼承就高枕無憂?楊律師帶你看看細節裏的陷阱
    EP33 繼承人於繼承時,要如何做,才能避免須拿自己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1.過去嬰幼兒背負父親龐大債務新聞,是因為當時繼承法令,若繼承人沒有在期限內,做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會導致這樣的結果。為避免民眾因不熟悉法律相關程序,而導致如上述自幼背債的現象,後來修法將意定限定轉成法定限定,繼承人只要完成一定法定程序,就可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以繼承到之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無需用自己財產來償還不足之處。 2.繼承事實發生時,若很明確知道被繼承人是完全沒留下財產,外面還欠下大筆債時,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後,就與該繼承事實無關,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能對其主張要負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責任。 3.若是不清楚被繼承人當下財產及債務狀況,但又擔心立即辦理拋棄繼承,當被繼承人之財產在清償債務後,有剩餘又發生不能繼承的情形。可踐行一定程序後為限定繼承,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們,主張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之債務進行清償。 4.程序上須在繼承事實發生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該遺產清冊需包含當時被繼承人名下之財產及已知之債務。而法院會訂三個月以上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在期限內來報明被繼承人之債務數額。之後繼承人以遺產來清償全數債務。 4.1若遺產大於債務總數,則所有債權就可受滿足。 4.2若遺產小於債務總數,則按比例清償。若遺產1000萬,但有兩筆500萬及1000萬債務,則按比例清償時,500萬拿到1/3×1000萬;1000萬拿到2/3×1000萬。透過陳報遺產清冊,其餘未在公示催告期間來報明之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進行求償。所以當日後再有第三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欠他300萬時,因所留遺產已無剩餘時,該債權人即不能要求繼承人拿其原有財產來清償。 5.那可否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相較單純,而不想跑陳報遺產清冊程序,直接進行清償,這是否可行?當然可以在不跑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而直接拿遺產去償還債務,但也要同時承擔一定風險。若以前為例,被繼承人留下遺產1000萬,而已知債權人共二位,分別是500萬與1000萬債權,而繼承人立即按比例清償而最終並無剩餘。若此時有第三債權人跑出來,主張還有一筆300萬負債時,因為未曾有公示催告程序,則對第三債權人原本應受比例受償3/18×1000萬部分,繼承人此時要拿出自己財產來清償。 小結:即便繼承法令已從意定限定繼承轉成法定限定繼承,除非繼承人一開始就辦理拋棄繼承,為了避免拿出繼承人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還是要踐行限定繼承之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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