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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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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34:楊律師讓你看看限定繼承裏的細節,一步一步帶著你解決問題

    EP34:楊律師讓你看看限定繼承裏的細節,一步一步帶著你解決問題
    EP 34 法定限定繼承下,繼承人經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後,得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僅以繼承所來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相關程序如何進行,是今天想談的內容。 關於程序的進行: 1.如何啟動-繼承人主動提起、被法院要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啟動程序) 2.檢附資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相關繼承系統表以及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名下財產及已知債務。 2.1如何查財產清單- 過去是向國稅局查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清單(房屋、土地部分)及當年度的報稅所得。而其餘部分如股票、存款…則必須自行聯繫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聯合徵信中心等…。 現在已經整合了,只要透過國稅局單一窗口提出金融遺產查詢聲請,則可從相關單位查詢到遺產及負債:如銀行存款、保單、股票、貸款…等資料,後續這些資料再一起列於遺產清冊中。 2.2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或各順位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亦需一併納入遺產。而債務部分除經國稅局查得資料及已知民間債務,而經法院公示催告後,其餘未知債權人則可來報明被繼承人對其所欠債務。 3.公示催告期間內,繼承人不可為債務清償,若提前清償而有害其他債權人債權時,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4.公告期限屆滿,彙整已知及陳報後債務總數,以所繼承之遺產來清償。若遺產總數大於債務總數,所有債權人皆可受清償。若遺產小於債務總數,先就優先債權清償,普通債權則按比例進行清償。踐行程序後,公示催告期間後再出現新的債權人時,其只能就當下遺產之剩餘部分受償,若已全數清償而沒有剩餘部分,新債權人是無法對繼承人主張,要其以固有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5.若有隱匿遺產、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危害債權人債權而處分遺產時,即便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此時不得主張負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此時需要拿出自己的固有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你刻意作為,導致遺產總額變少,這是有害於債權人受償權益。所以必須負責,而需拿出自己原有財產來清償。 小結:要主張負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繼承人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法院公示催告等程序後,才可為債務清償。同時必須誠實陳報被繼承人名下財產與負債。另外關於被繼承人財產清冊製作,可至國稅局金融遺產查詢單一窗口,就可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當下財產及負債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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