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82:將房子免費給他人居住時,需須要報稅嗎?
EP82 將房子免費給他人居住時,需須要報稅嗎?
每年五月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名下房子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須按當年度收取租金收入總額及簽約時所收押金設算當年利息收入,再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將所得餘額納入綜合所得之租賃及權利金所得項目。費用部份可以二擇一,選擇最有利方式計算。一是檢附相關單據證明,如修理費收據、地價稅、房屋稅完稅證明、房貸利息支出證明…等核實認列;二無須檢附單據,直接以租金收入總數之43%來認列費用。而若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據納稅義務人有無申報,而就所漏稅額課處2至3倍以下罰鍰。
而當納稅義務人主張,因無償出借他人使用房屋,既未收取租金自無需申報繳納租賃所得。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是否能認可,須視著使用人身份、使用用途、有無經公証程序而定。
1.若是由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時,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否定納稅義務人的主張。
2. 若是上述對象以外之他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為使用人,但係供其營業和執行業務時,即使主張無償使用,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設算租賃收入。
3.即便前述他人,未為營業或執行業務,該無償借用契約仍須依公證法辦理公證,否則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設算租賃收入。
換言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未將房屋為營業跟執行業務,且該無償借用契約有經公證程序時,稅捐稽徵機關才會認定,雙方為無償借用關係。
小結:
個人綜合所得之租賃所得如何計算?應以當年收取租金收入總數,加計租賃契約所收押金總數設算利息,再扣除消耗及必要費用(核實認列或按費用率比例扣除,二擇一擇優選定),計算後所得數額即為租賃所得。另外要主張名下財產無償借用他人無須申報租賃所得,須符合他人未將房子為營業或執行業務用,且無償借用契約已經公證,否則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以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設算租賃收入,要求補稅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