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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82:將房子免費給他人居住時,需須要報稅嗎?

    zh-HantNovember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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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82 將房子免費給他人居住時,需須要報稅嗎? 每年五月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名下房子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須按當年度收取租金收入總額及簽約時所收押金設算當年利息收入,再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將所得餘額納入綜合所得之租賃及權利金所得項目。費用部份可以二擇一,選擇最有利方式計算。一是檢附相關單據證明,如修理費收據、地價稅、房屋稅完稅證明、房貸利息支出證明…等核實認列;二無須檢附單據,直接以租金收入總數之43%來認列費用。而若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據納稅義務人有無申報,而就所漏稅額課處2至3倍以下罰鍰。 而當納稅義務人主張,因無償出借他人使用房屋,既未收取租金自無需申報繳納租賃所得。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是否能認可,須視著使用人身份、使用用途、有無經公証程序而定。 1.若是由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時,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否定納稅義務人的主張。 2. 若是上述對象以外之他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為使用人,但係供其營業和執行業務時,即使主張無償使用,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設算租賃收入。 3.即便前述他人,未為營業或執行業務,該無償借用契約仍須依公證法辦理公證,否則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設算租賃收入。 換言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未將房屋為營業跟執行業務,且該無償借用契約有經公證程序時,稅捐稽徵機關才會認定,雙方為無償借用關係。 小結: 個人綜合所得之租賃所得如何計算?應以當年收取租金收入總數,加計租賃契約所收押金總數設算利息,再扣除消耗及必要費用(核實認列或按費用率比例扣除,二擇一擇優選定),計算後所得數額即為租賃所得。另外要主張名下財產無償借用他人無須申報租賃所得,須符合他人未將房子為營業或執行業務用,且無償借用契約已經公證,否則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以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設算租賃收入,要求補稅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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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 98: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後果如何?

    EP 98: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後果如何?
    EP98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後果如何?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效果 1.罰鍰-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致使簿冊登記名義人與實質權利人不一致時,地政機關為地籍管理之目的,會課予其一定罰鍰。依法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否則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2.公開標售-而一直未辦理繼承登記,除課處罰鍰外,經一定程序後,若繼承人仍不領取與應繼分相當之標售金額時,最終該筆金額歸屬國庫。 依法程序上為,當繼承人逾一年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該管地政機關公告並書面通知繼承人,其應於三個月內聲請辦理繼承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經列冊管理十五年,仍未聲請登記者,會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須於十年內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相當數額,否則逾期未申請,歸屬國庫。而若每次標售,均無人應買或所出最高價額未達標售最低價額金額時,下次得在標售本次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酌減價額,若直至第五次標售皆未能成功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按第五次標售底價為不動產出售價額。繼承人依其法定應繼分範圍,自登記完畢之日起算10年內,向國庫主張其權利,逾期未申請,該款項亦歸屬國有。 #解決之道-若因繼承人間無法達到共識而無法辦理時,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無須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只要繼承人之一人或 數人,繳納按應繼分所須稅額後,即可辦理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小結: 基於地籍管理之必要,繼承人理應在繼承發生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聲請辦理繼承登記。逾期未辦理,會被處土地登記費一倍至二十倍罰鍰外,若一直遲遲未辦理,經一定程序後,可能生不動產歸屬國有之狀態。為避免被課處罰鍰或不動產公開標售,前開風險,即便繼承人間就繼承分配仍未有共識,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EP 97:簽立駐衛保全契約,社區可否只換保全公司而不換保全人員?

    EP 97:簽立駐衛保全契約,社區可否只換保全公司而不換保全人員?
    EP 97 簽立駐衛保全契約,社區可否只換保全公司而不換保全人員? 駐衛保全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其中「契約終止日起算兩年內,不得留用乙方前所派駐之駐衛人員」約定,為禁止留用條款,其法律上效力為何?行政院對於該範本條款,認為業者與消費者可依據個別狀況磋商、調整,非不得修改。而若雙方未調整而簽訂時,若社區違反禁止留用條款,留用之前保全警衛人員,法院實務見解又為何? 「禁止留用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均係為保障企業利益。因公司擔心員工利用在職期間,獲取公司專利技術、營業秘密等..,離職後再攜至新公司,透過惡意競爭損及公司的企業利益。而與員工間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離職員工於一段期間內,不得從事同種類、同性質之工作。然保障企業利益,也須衡平顧及員工工作權、生存權,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須符合1企業有值得保障正當營業利益;2員工可接觸或使用企業的營業秘密;3所為限制須有合理範圍;4.須對限制者為合理補償。且限制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年,該競業禁止條款才會有效。公司與社區簽訂「禁止留用條款」時,亦是出於相同考量。若公司主張社區,違反禁止留用條款時,法院實務上有認為,因維護企業利益在企業自身身上,不該將其轉嫁至社區,故該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或認為禁止留用條款所適用人員,應屬能直接接觸保全公司規章、制度、營業秘密之人,而一般警衛工作是指揮交通、人員管制、觀看監視器等…,其不能直接損及公司企業利益,故非屬禁止留用條款所指之人員,社區縱然留用警衛人員,並無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 小結: 透過駐衛保全契約之「禁止留用條款」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來保障企業的營業利益。競業禁止條款要有效,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企業利益與員工工作權、生存權間取得平衡。而法院實務,對於社區留用過去的保全警衛人員時,因上開人員處理工作日內容,為一般人員管制,並不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故無違約損害賠償的問題。

    EP 96:囤房稅2.0修正內容為何?

    EP 96:囤房稅2.0修正內容為何?
    EP96 囤房稅2.0修正內容為何? 去年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民間稱囤房稅2.0),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房屋稅稅額=稅基×稅率,稅基即是房屋評定現值,受標準單價、面積、路段率、折舊等因素影響;稅率因房屋使用用途-住家、營業、非營業等不同而對應不同稅率。修法前房屋做住家使用,且未出租亦未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全國合計3戶以內,符合以上三要件,為自住房屋,適用自住稅率1.2%。而非自住住家房屋之稅率,中央政府訂定1.5%-3.6%上下限區間,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就所有權人持有戶數多寡,訂定不同的差別稅率,但修法前仍有10縣市,不論所有人持有戶數多寡,均適用最低稅率1.5%。為達到稅賦公平及居住正義的目標,財政部提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多屋重稅、自住減稅,希望實現稅賦公平的目標。 修法重點如下: 1.要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除符合原先三要件外,還須增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而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持有1戶且供自住,稅率從1.2%減為1%。而非自住住家部分,調高其法定稅率上、下限,從1.5%~3.6%提高至2%~4.8%;計算所有人持有房屋總數,則以全國歸戶取代過去各縣市自行計算;地方政府應在法定區間內,針對所有人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2.部份情形另訂不同稅率。其中為鼓勵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及兼顧繼承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其適用法定稅率為1.5~2.4%區間;而建商依照其餘屋持有年限不同,適用不同稅率,若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超過兩年,法定稅率調整為2%~4.8%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真能達到稅賦公平暨居住正義的目標嗎? 當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價或實際造價成本有一段落差時,即使稅率提升,所有人持有成本增加依舊有限,不必然會釋入市場。且當所調漲金額不會過高時,房東會將其轉嫁由房客負擔。故政策是否達到租稅公平目標,在稅額偏低狀況,容有再討論的空間。 小結: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以多屋重稅、自住減稅,並採全國歸戶來計算持有戶數總數,而各縣市政府應就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財政部希望達到稅負公平、居住正義的目標,然當房屋評定現值(稅基)與房屋市價有一定落差時,能否達成目標,容有再討論的空間。

    EP 95:何謂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

    EP 95:何謂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
    EP95 何謂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 案例: A(被保險人)買新車,向甲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車體險、強制汽車責任險,後來與B(第三人)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各有一半肇事責任。A因此產生汽車修理費用10萬元,受傷住院醫療費用10萬元,若A向保險公司請求修車費、醫療費用後,保險公司得向B主張何種權利?而雙方談和解時,最終賠償金額有無包含A所得保險給付,對B有何影響? 依保險法§53規定,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時,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得為保險給付後,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請求權,此即保險人代位請求權。但若第三人是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若第三人非出於故意為之,基於被保險人及家屬、受僱人視為一體,保險人不能對第三人行使代位請求權。而保險人對第三人行使請求權時,基於法定債之移轉下債權同一性,第三人得對抗被保險人事由,亦可對抗保險人。故若被保險人就事故發生與有過失,第三人亦得對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與有過失,而扣除部分賠償金額。 當A分別向甲要求給付車子修理費用10萬元及向B投保保險公司要求給付醫療費用10萬元後,甲代位A向B主張就修車費用負責,但若B主張,A就事故發生亦有50%過失時,甲最終只能拿回5萬元。而強制責任險,一般是B出於酒駕、無照等行為,保險公司才會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設計立法目的: 1.避免雙重獲利-保險目的是為填補損害。當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得選擇向保險人要求保險給付或向侵權行為人行使損失賠償請求權,若保險公司為保險給付後,損失賠償請求權即移轉給保險人(法定債之移轉),被保險人不可再向第三人請求,避免藉此獲利。 2.讓造成損失之人負最終賠償責任-透過保險人先行給付,讓被保險人損害儘速獲得填補,但不影響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保險人事後就其保險給付金額,請求第三人支付。 當A認為保險公司所給付總數不足賠償所受損失,而與B進行調解,若最終談定賠償金額為30萬,該總數是否包含保險給付,會影響B最終賠償總數。若是不含車體險,則B最終賠償總數為所載30萬元+甲公司就修車費用代位請求5萬元,全數賠償金額是35萬;若是含車體險,則B須給付A25萬元及甲代位行使5萬元。而若A於調解時表明除所談賠償金額外,放棄其他所有請求權,因甲為保險給付後,基於法定債之移轉取得請求權,A已無法放棄該請求權,甲之代位請求權行使不受影響。 小結: 保險人代位請求權是什麼?行使上基於債權同一性,保險人之代位行使請求權時,第三人得向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之與有過失。保險人代位請求權制度設計,背後目的為何?調解筆錄所載賠償金額,會因是否含保險給付,而影響第三人最終賠償金額。

    EP 94:新年快樂-回顧與展望

    EP 94:新年快樂-回顧與展望
    EP 94 新年快樂-回顧與展望 回顧過去的一年,我們談了:住在頂樓,發生漏水問題時,誰要處理?什麼是社區停車位的分管契約?與美容業者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有哪些?詐騙集團的慣用手法有哪些?萬一被騙了,要如何把錢要回來?針對這些日常生活事件,分別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相關規定加以介紹。另外就新聞事件如-日本溫泉旅館的no show事件、台中賴姓高中生墜樓事件、新北國中校園衝突事件…,和大家談訂房定型化契約、高中生生母身分取得與註銷經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及「修復式正義」概念..。以及最火紅的律政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分享個人閱後心得及介紹通譯、證人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何? 展望未來節目的規劃,會為法普教育推動而持續努力,除了關注生活裡的大小事件外,有機會就土地、稅務、校園等方面進行更多討論與分享。期待大家經由法普知識的積累,如同注射疫苗後產生抵抗力,面對法律事件,有更多的應變能力。 祝大家新年快樂、平安順心。也期待經由各位的回饋,讓節目的品質越來越好。
    法律相談室
    zh-HantFebruary 11, 2024

    EP 93:食物會過期,保險契約也會過期嗎?

    EP 93:食物會過期,保險契約也會過期嗎?
    EP93 食物會過期,保險契約也會過期嗎? 保險事故發生後,與保險公司交涉時,需留意那些時間問題?關於五日及二年。 1.關於五日: 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後,除非是法律的規定或契約另行約定,須在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經通知,得調查保險事故的真偽及確認理賠的範圍。若超過五日再為通知時,會產生何種效果呢?依保險法規定,一方應通知卻怠於通知,除非是不可抗力事故外 ,不論是否出於故意,他方得為解除契約。再依保險法規定,若因要保人方怠於通知,致保險公司受有損害-如需花費額外調查費用時,可對要保人方要求賠償。實務處理及法院見解,保險公司並不能主張行使解約權,而是主張要保人方負擔額外調查費用。透過保險法第63條,保險人所受損害已受保相當障,而無須行使解約權。 2.關於兩年: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保險契約所生請求權,須自得請求之日起算兩年內行使之,該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二年。所謂得請求日,若身體傷害程度可立即確定,則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若須經一段期間才能確定身體受傷程度,如屬殘障失能第一級,則以醫生判定日開始起算 。而關於兩年消滅時效之中斷部分,若已於得請求日起算兩年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當保險公司質疑而不予給付時,一定要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不生時效中斷效果,日後恐因時效完成致使請求權消滅。 小結: 依保險法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原則上須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若要保人等超過五日再通知,會就保險公司因此增加調查費用,負賠償責任。另外因保險契約所生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兩年。主張權利時,須注意起算的時間點及保險公司不處理時,須在6個月內起訴,時效才會中斷而生重新起算效果。

    EP 92:好想錄下精采的現場演講,可以嗎?

    EP 92:好想錄下精采的現場演講,可以嗎?
    EP92 好想錄下精采的現場演講,可以嗎? 著作,雖無實體標的,但透過法律賦予著作權人權利,享有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原則上創作人即為著作人,但有些情形下是他人成為著作人。且著作人得就著作財產權為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演講者所演講內容,屬於語文著作。語文著作即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其對外呈現方式不限書面,亦可附著於電子設備或口說方式。 當他人若欲使用演講內容時,原則上須得著作權人同意,但若符合合理使用狀態,即便未得同意使用,亦無侵權問題。著作財產權之權利範圍有重製、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放等…。若聽眾欲對演講內容進行錄音時,是以錄音方式重複製作演講內容,這屬於重製行為。 若要主張「合理使用」時,須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之符合個人或家庭,非出於營利的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是透過圖書館或其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對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進行重製。而法院就個案是否屬合理使用,判定上會以使用是出於商業或非營利目的;著作的性質;所使用佔全部著作的比例;使用結果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就這些要素進行綜合判斷。 若主辦方能事先得到演講者同意:由主辦方進行現場錄音、錄影,之後在將影片放置網路,讓更多人有機會接觸到演講內容時,聽眾無須再自行錄音,同時有不用再考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問題。但使用上不能超越演講者同意的範圍,如演講者同意為公益知識分享,而主辦方卻為商業販售,那已超過原先同意範圍,而有侵權問題。 小結: 想要自行錄製講者的演講內容時,此行為是對語文著作之重製行為。原則上須得著作權人同意,若未得同意卻符合合理使用時,重製行為並未構成侵權。而關於合理使用的判定,須就使用的目的、著作的性質、使用所佔全部著作的比例、對潛在市場或現在經濟的影響等因素進行考量。若主辦方能事先得到演講者同意,由其錄音錄影嗣後在放上網路播放時,則聽眾不需自行錄音,亦不用擔心是否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EP 91:少年輔導委員會接住曝險少年了嗎?

    EP 91:少年輔導委員會接住曝險少年了嗎?
    EP 91 少年輔導委員會接住曝險少年了嗎? 民國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制度設計朝「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發展,對有偏查行為但尚未觸法的曝險少年,是避免他們進入司法體系而被標籤化。因而賦予直轄市.各縣市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重責大任,經由個案整合及資源整合,讓曝險少年有機會再重新開始。那現行少輔會是否發揮制度預期的功能? 新北國中校園衝突事件,行為人所拿的彈簧刀,並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的刀械,但今若學生在校園攜帶彈簧刀,即符合曝險少年之行為態樣(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刀械),少輔會可為處理。108年修法後至112年7月前,在少輔會尚未建置完備前,曝險少年得由少年法院進行審理。而基於學界同心圓理論,以犯錯的少年為核心,第一圈應是他最親近的親友,只有第一層關係被破壞,沒有辦法給予少年協助保護時,第二圈國家司法系統才介入。政府應透過社會、教育、心理各方資源,提供偏差行為少年協助與輔導,避免他觸犯法律。而112年7月1日後,由少輔會先協助輔導曝險少年,輔導後認為少年仍須經少年法院,才能健全自我成長,矯治性格,則得請求少年法院來處理。 依據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各直轄(縣)市皆設置少輔會,由縣市首長擔任主任委員,並整合教育、福利、醫療、勞工等各方面人力與資源。少輔會經警方、司法單位、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學校轉介…或少年本人主動通知或請求,開會討論是否受理輔導少年。若決定開辦輔導,須提出少年個別化服務計畫,每個月至少一次訪談少年並做成輔導紀錄,若過程中需要其他資源,由少輔會進行整合。當少年達到設定的輔導目標,即可結案。所謂達到輔導目標,是輔導的對象呈現曝險的行為機率降低外,且持續3個月以上並沒有出現,危害他健全自我成長的行為。即便結案後,持續追蹤至少六個月或至年滿18歲為止。 但理想與現實間還是有差距,根據政府機關及媒體提供資料,到2023年11月底為止,少輔會收件500多件,而最後開辦輔導只有300多件,且以北部為大宗,偏鄉開案不多,各方面人力、經費亦不足。修法後,有學籍身份少年,回歸學校輔導體系,但學校人力不足,並未能及時協助輔導少年。 小結: 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精神,是要給犯錯的曝險少年機會,不希望他們提早進入司法被標籤化。制度上希望透過少輔會的設置,經由個案管理及資源整合,透過環境健全其自我成長。但112年7月後,少輔會現行開辦輔導量並不多,原先預期功能似乎尚未發揮,制度設計似有再調整修正的必要。

    EP90:學生攜帶刀械到校,學校能如何處理?

    EP90:學生攜帶刀械到校,學校能如何處理?
    EP90:學生攜帶刀械到校,學校能如何處理? 隨著時代改變,校園氛圍從權威走向重視人權,那面對學生的偏差行為,老師該如何進行輔導管教?國中、小學生有權利能力,但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還需要大人加以引導。 基於維持校園秩序及安全,以符合比例原則方式,學校能對學生偏差行為進行輔導與管教。參考教育部頒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訂定各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為執行依據。 當校園裡出現彈簧刀時,校方可以如何處理?可以基於校園安全為由,對所有學生全面搜查嗎?搜查學生的身體及專屬物品或空間時,涉及學生的隱私權及人身自由權。參考注意事項第28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物品限制及第29條-校園安全檢查,搜查須符合一定要件-包含1.法律明文;2.相當理由或合理懷疑,特定學生觸犯法律或攜帶違禁品;3.避免緊急危害,得就身體及物品搜查,但須全程錄影。而安全檢查部分,對特定對象有合理懷疑,並認定有檢查必要時,在相關人員陪同下,以全程錄影方式進行學生私人物品或空間的搜查。 新北校園衝突事件後,教育部於1/4日,就校園安全檢查提出修正方向-檢查態樣,分為例行檢查及緊急檢查(包含特定對象、非特定對象、學生宿舍)。 小結: 基於維護校園安全和秩序目的,具備一定要件下,學校可對學生身體及物品進行搜查及安全檢查,執行上須符合比例原則,過程中有相關人員陪同並全程錄影。而經新北校園衝突事件後,教育部就現行注意事項關於搜查、安全檢查部分,將再為更細部規定與修正。
    法律相談室
    zh-HantJanuary 14, 2024

    EP 89: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嗎?

    EP 89: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嗎?
    EP89 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嗎?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立法目的,在於讓非行少年能有健全自我成長的機會。透過少年犯之刑期、假釋條件、前案記錄塗銷等制度設計,讓非行少年有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而新北國中校園衝突事件後,出現對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否須要修改或廢止的聲音。 回顧少事法修正,108年主要方向:讓觸法兒童回歸到社政、教育、輔導體系;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行為態樣也縮減為三項,並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進行後續輔導。基於保護兒童少年精神,去司法標籤化,對於偏差行為的少年,採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作為後盾。而 112年度的修法重點:少年移送前的程序及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少輔會關於違禁物品之處理。 以新北國中校園衝突事件來看,現行法規中關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1.少年致被害人死亡時,基於被害人及家屬保護,法院為責付裁定時,得命行為人禁止對被害人家屬有身體、財產危害及恐嚇、騷擾、跟蹤、接觸的行為及無正當理由接近及其它危害行為。 2.若法院日後為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或諭知保護處分等..裁定,其法定代理人得提起抗告。 3.少年刑事事件審判中中,被害人之父母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符合一定要件進行閱卷,了解整個程序的進行。 小結: 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目的,要給非行少年有健全自我成長的機會。但隨著被害人權益保障意識的提升,去年就此部分進行修正,但規範設計要同時兼顧少事法的立法目的,所以少事法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是有別於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矚目案件的出現,能檢視相關法律規範是否符合現行社會期待,仍應經多方意見討論尋求最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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